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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根据《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及各项法规的快速、准确的公示及防止高管、职员的内部交易,制定公司内部信息的综合管理及适当公开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术语的定义】

① 本规定中的“内部信息”是指KOSDAQ市场公示规定(以下简称“公示规定”)第一篇规定的公示义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或财产状况或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事项。

② 本规定所称“公示负责人”是指根据公示规定第2条第4款,可以代表公司履行申报业务的人。

③ 在本规定中,“高管”是指董事(包括《商法》第401条第2款第1款中的任何一人)及监事。

④ 除第1项至第3项外,关于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根据相关法令和规定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 范围】

除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示、内部人交易及内部信息管理事项,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内部信息的管理

第四条【内部信息的 管理】

① 高管和员工应严格管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到的公司内部信息,除业务需要外,不得将内部信息泄露给公司内部或公司外部。

② 代表理事应采取必要措施管理内部信息,包括确定内部信息及其相关文件等的保管、传递、销毁等具体标准。

第五条【公示负责人】

① 代表理事应确定公示负责人并向韩国交易所申报。变更公示负责人的时候也是一样的。

② 公示负责人负责与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营有关的业务,并执行以下业务

1. 执行公告 2. 检查和评估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情况 3. 决定是否审查和公布内部信息 4. 高管、员工培训等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运行所需措施 5. 对负责管理或公示内部信息的部门或高管、员工进行指挥和监督 6. 此外,代表理事认可的运营内部信息管理制度需要的业务

③ 公示负责人在履行职务时有下列权限

1. 要求和阅览与内部信息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记录的权限 2. 有权从负责会计或审计工作的部门以及与内部信息生成相关的部门的高管或员工那里听取必要的意见

④ 公示负责人在履行其职务时,如有必要,可与负责相关业务的高管进行协商,并可通过公司费用寻求专家协助。

⑤ 公示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代表理事(或董事会)报告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情况。

第六条【公示负责人】

① 代表理事应确定公示负责人并向韩国交易所申报。变更公示负责人的时候也是一样的。

② 公示负责人负责与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营有关的业务,并执行以下业务

1. 收集和审查内部信息,并报告公示负责人 2. 执行公示所需的业务 3. 确认公示相关法规变更等管理内部信息所需事项,并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4. 其他需要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的认定事项

第七条【内部信息的 集中】

高管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及时向公示负责人提供有关信息

1. 产生内部信息时 2. 内部信息中发生取消或变更已公示事项的事由时 3. 此外,如果有公示负责人的要求

第八条【向外部提供内部信息】

① 高管、员工因业务原因与公司的交易对方、外部监查人、代理人、公司签订法律咨询、经营咨询等咨询合同的人等不可避免地需要提供内部信息的,应当向公示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

② 在第一项情况下,公示负责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签订有关内部信息保密的合同等。

第三章 内部信息的公开

第九条【公示的类型】

公司的公告分为以下几种。

1. 公示规定第一编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主要经营事项申报及公示 2. 根据公示规定第一编第二章第二节查询公示 3. 根据公示规定第一编第二章第三节进行工正公示 4. 根据公示规定第一编第三章的自律公示 5. 根据法律第三编第一章提交证券申报书等 6. 提交法律第159条、第160条及第165条和公示规定第一编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工作报告等 7. 提交法律第161条规定的主要事项报告书 8. 其他法规的公示

第十条【公示的执行】

① 公示负责人在发生第9条规定的公示事项时,应填写必要内容,并准备必要文件等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② 公示负责人应当研究第一项内容和文件等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并向代表理事报告后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后的措施】

公示责任人和公示负责人在公示内容有错误或遗漏时,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二条【媒体报 道等】

① 媒体等对公司提出采访要求时,原则上由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回应。必要时可以让相关部门的高管和员工接受采访。

② 公司欲向媒体等发布报道资料时,应与公示负责人协商。
公示负责人必要时应向代表理事报告与发布报道资料相关的事项。

③ 发现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高管和员工,应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公示负责人应当向代表理事报告相关事项,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说 明会】

有关公司经营内容、商业计划和前景等的公司说明会应与公示负责人协商后召开。

第四章 对内幕交易等的限定

第十四条【短期买卖差异的返还】

① 高管和法律第172 条第1款及法律执行令第194 条规定的员工,在购买法律第172 条第1 款规定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特定证券等”)后6 个月内出售或出售特定证券等后6 个月内收购获利的,应将其利益(以下简称“短期买卖差价”)返还给公司。

② 公司股东(包括持有股权外股权证券或证券存托证券者,以下同一条)要求公司向根据第一款获得短期买卖差价者申请返还短期买卖差价的,公司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 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

③ 证券期货委员会向公司通报第一款规定的短期买卖差价发生事实的,公示负责人应当立即在公司网站上公示下列事项:

1. 应返还短期买卖差价者的地位 2. 短期买卖差价金额 3. 证券期货委员会通报短期买卖差价发生事实的日期 4. 短期买卖差价返还请求计划 5. 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获得短期买卖差价者提出返还短期买卖差价的请求,如果公司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提出请求,则股东可以代位请求公司。

④ 第三项的公示期间为证券期货委员会通报短期买卖差价发生事实之日起2年内或短期买卖差价返还之日中,首先到来之日为止。

第十五条【 买 卖特定证券等的通知】

高管和法律第172条第1款及法律执行令第194条规定的员工进行特定证券等的买卖、其他交易时,应向公示负责人通报其事实。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高管、员工不得将法律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包括子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用于特定证券等的买卖、其他交易或供他人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培训】

公示责任人和公示负责人应当完成公示规定第36条及第44条第5款规定的公示业务相关培训等,公示责任人应当将培训内容告知相关高管和员工。

附则

第一条【施行 日期】

本規定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

YJLink为实践伦理经营,于2023年10月新制定了伦理规定,并正在探索建立和方向,包括根据规定的内部申报制度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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